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3.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规定,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5.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发改价格〔2010〕1187号)规定,各类学校、幼儿园不得以安全设施升级、配备安保人员为由,向学生、在园儿童收取任何费用。
6.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规定,中小学按照国家和本地区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列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各地不得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并收取。
7.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规定,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
8.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广出发〔2015〕45号)规定,中小学教辅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实行自愿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辅材料。学生自愿购买本地区评议公告目录内的中小学教辅材料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但不得从中牟利。
9.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规定,中小学校开展课后服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建立家长申请、班级审核、学校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坚决防止将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10.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规定,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11.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规定,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学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学习、生活所需的相关便利服务,以及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政策,由各省制定。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不得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不得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2.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省新闻出版局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9〕128号)规定,按照“公开规范、分层评选、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自愿选用、减轻负担”的原则,实行“三限”(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和“一教一辅”的办法,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监管。凡未列入《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的教辅材料,一律不得推荐使用。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任何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若学生自愿购买并申请学校代购本地区推荐的教辅材料,学校可以统一代购,做好服务,不得从中牟利。学生和家长个人自行选择的其他教辅材料,学校不得提供代购服务。
13.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1〕17号)规定,推行课后服务“5+2”模式,即学校每周5天都要开展课后服务,课后服务包括早、午餐,午休及下午课后服务,下午课后服务每天至少开展2个学时,下午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集体补课或讲新课,不得以假期托管的名义组织集体补课、讲授新课。坚持自愿、普惠非营利的原则,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根据《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校内课后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23〕30号),坚持学生自主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参加课后服务,不得通过强制托管变相违规补课或要求学生留校自习,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含涉学生、涉第三方机构乱收费)。
14.根据《广东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职业技术院校学历教育不论办学性质和形式,统一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两项。职业技术院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学年制收取学费、住宿费的,不得跨学年收费。取消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实习实验费,将实习实验费并入学费。职业技术院校按国家规定组织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除收取学费、住宿生住宿费外,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学生顶岗实习,半工半读取得的收入归学生个人所有。
15.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4号)规定,中小学教育学费的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公办学校应按学期收费,民办学校可以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但不得跨学年收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事项、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强制学生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课后服务根据服务性质由各地结合实际,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
16.根据《教育部财务司关于2022年加强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教财司函〔2022〕65号)规定,坚决遏制乱收费隐形变异。严禁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 APP ;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 APP ,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收取校服、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等费用。严禁以校园安全为名,向学生及家长收取购买门禁卡、门禁 APP 或监控等费用。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违规组织集体教学或假期补课,违背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缴纳课后服务费,超规定标准收取课后服务费。
17.《广东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22年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厅际办〔2022〕3号),明确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APP,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18.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从严规范教育APP选用工作的通知》(粤教监管函〔2022〕9号)等文件,明确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平板电脑或教育APP,学校不得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家委会或直接支付企业等方式变相强制学生购买。
19.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引导规范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有序健康发展的意见》(教技函〔2019〕55号)等文件,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规范教育移动应用的进校管理。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植入商业广告和游戏。
20.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规定,严禁违规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学校收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或教育部门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行为,禁止收取与升学挂钩的任何费用。坚决查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