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你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特教法规 >> 正文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2015-10-23 15:49:45   来源:     点击:
分享到:   

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师[20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进一步完善教师队伍建设标准体系,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成长,促进特殊教育内涵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1日

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试行)

为促进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特殊教育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特制定本标准。

特殊教育教师是指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专门对残疾学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本标准是国家对合格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专业要求,是特殊教育教师实施教育教学行为的基本规范,是引领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师德为先

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执教。具有人道主义精神,关爱残疾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细心和恒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公平公正,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二)学生为本

尊重学生权益,以学生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遵循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教育教学规律,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合适的教育,最大限度地开发潜能、补偿缺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融入社会奠定基础。

(三)能力为重

将学科知识、特殊教育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突出特殊教育实践能力;研究学生,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提升特殊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的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维度

打印本页 关闭本窗口   返回顶部        
十字绣—幽香清远
十字绣—幽香清远
十字绣—喜羊羊和美羊羊
十字绣—喜羊羊和美羊羊
十字绣—桔子
十字绣—桔子
十字绣—葡萄
十字绣—葡萄
十字绣—美人蕉
十字绣—美人蕉
 

梅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地址:梅州市江南爱心路9号 联系电话:0753-2285878 传真:0753-2280329
CopyRight 2006-2012   梅州市特殊教育学校  粤ICP备180471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