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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2012-04-18 11:10:59   来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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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市直学校:

现将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教师函〔2012〕34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校要充分认识教师《专业标准》对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把贯彻落实教师《专业标准》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加强教师管理和教师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和根本举措;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和准确把握教师《专业标准》的精神实质和内容要求;要科学使用教师《专业标准》,把促进教师专业发展落到实处。

同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教师《专业标准》作为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岗位聘用和考核的重要依据,细化考核的内容和指标。省教育厅将制定并公布教师《专业标准》实施细则。

附件:转发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的通知 (粤教师函〔2012〕34号)

梅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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